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建设阳光国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和保密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职能部门应快速反应,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澄清不实传闻,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成立资产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体制的建立,监督和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运行,审议和决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综合处作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建立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组织和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收集与汇总;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负责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及制定相应回应预案;

(五)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六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及简称、网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简介、经营范围、管理架构、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董事、监事、经理层变动情况;

(三)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重大事件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等;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条 针对拟公开信息的性质选择信息公开形式,包括:

(一)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集团网站;

(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流程:责任部门确定拟公开信息→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送至综合处→综合处审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综合处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集团公司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